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運動禁藥委員會組織簡則
111.9.29臺教授體字第1110034220號備查
113.11.6臺教授體字第1130041451號備查
一、本簡則依據「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5條訂定之。
二、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運動之公平與公正性及運動員之健康,建立潔淨運動,特設置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制定並執行運動禁藥管制計畫。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會運動禁藥管制年度實施計畫。
(二)執行運動禁藥檢測、教育、宣導及防治等管制事宜。
(三)建議運動禁藥檢測名單。
(四)協助本會於舉辦賽會前之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事宜。
(五)提供運動禁藥管制之相關諮詢管道。
(六)其它有關運動禁藥管制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會址設於本會會內。
五、本委員會隸屬本會,不得對外行文。
六、本委員會組織如下:
(一)置委員5至7人,均屬無給職,其中1人為召集人,另1人為副召集人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聘任之;其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依規範,並依規範辦理。
(二)本委員會委員須包括至少一名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委員,以及法律、體育、醫學/藥學專業人員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連聘得連任之;委員解聘與改聘時,須經理事會通過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1人,由本會行政人員兼任之。
七、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
(一)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1人代理之。
(二)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必要時可以視訊會議方式行之。
(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本會秘書處應列席。
八、本委員會之會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由本會依程序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始得執行。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十、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及中華奧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
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名單
序號
|
職稱
|
姓名
|
性別
|
服務單位
|
備註
|
1
|
召集人
|
侯建文
|
男
|
臺北市立大學
|
藥學專業人員
|
2
|
副召集人
|
周景松
|
男
|
強恕高中
|
體育專業人士
|
3
|
委員
|
詹德基
|
男
|
奧會禁藥管制委員
|
禁藥管制委員
|
4
|
委員
|
黃允美
|
女
|
藥局藥師
|
藥學專業人員
|
5
|
委員
|
陳文英
|
女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律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