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112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計畫經教育部112年02月20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07059號函備查
一、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二、目的: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鐵人三項運動裁判制度,提高我國裁判素質,培養鐵人三項運動裁判人才,提升我國鐵人三項運動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三、本會各級裁判級別及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四、實施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五、實施方式:
(一)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申請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舉辦前30日,依本計畫研擬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場次之申辦計畫,並函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備查。
(二)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案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之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報中華體總備查。
(三) 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鐵人三項運動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四) 辦理場次
1.C級裁判講習會4場。
2.B級裁判講習會2場。
3.A級裁判講習會2場。
4.增能研習會14場。
(五) 各級講習辦理時程及地點(依時程排序)
1.A級裁判講習會:學科112年3月18、19日於台北市舉行;術科112年5月4、5、6日於台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30人。
2.B級裁判講習會:學科112年3月18、19日於台北市舉行;術科112年5月5、6日於台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30人。
3.C級裁判講習會:學科112年3月18、19日於台北市舉行;術科112年5月6日於台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
4.C級裁判講習會:學科112年4月8、9日於桃園市舉行;術科112年5月6日於台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
5.C級裁判講習會:學科112年4月15、16日於宜蘭縣舉行;術科112年4月22日於宜蘭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6.C級裁判講習會:學科112年5月27、28日於台東縣舉行;術科112年7月1日於花蓮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7.C級裁判講習會:學科112年8月5、6日於台北市舉行;術科112年9月16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
(六) 各級增能辦理時程及地點(依時程排序)
1.112年3月18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2.112年3月19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3.112年4月15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4.112年4月16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5.112年5月5日於台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8小時)
6.112年5月6日於台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8小時)
7.112年5月27日於台東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8.112年5月28日於台東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9.112年6月30日於花蓮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8小時)
10.112年7月1日於花蓮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8小時)
11.112年8月5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12.112年8月6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上限50人(8小時)
13.112年9月15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8小時)
14.112年9月16日於宜蘭縣舉行;受理報名上限80人(8小時)
(七)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與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1.C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1600元整。
2.B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2000元整。
3.A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3000元整。
4.專業進修課程:新臺幣800元整。
5.補發、換證與展延:新臺幣600元整。
6.成績複查:新臺幣300元整。
(八) 講習會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及術科,其授課學科及術科之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九) 講習會時數
申請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各級裁判講習會,經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完成講習會課程時數後,始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1.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2.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3.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缺課達1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術科測驗。
(十)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本辦法及本計畫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六、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一)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 犯殺人罪。
(五)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七、申請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二)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條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四) 參加身分屬「原持有證照級別逾期未換發而失效者」,應檢附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證明文件。
八、成績複查
(一)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複查申請。
(二) 本會將於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九、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一)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二) 前款專業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國際鐵人三項運動聯盟辦理相關講習時數。
(三) 本會各級裁判人數:
1.C級裁判:1894人。
2.B級裁判:541人。
3.A級裁判:189人。
(四) 持本會核發之各級裁判證者於下列賽事執法,可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
1.受邀擔任國際鐵人三項聯盟所舉辦之賽事執法,每場賽事得抵免進修時數6小時,每年至多6小時。
2.受邀擔任國際奧會、亞洲奧會所舉辦之賽事執法,每場賽事得抵免進修時數6小時,每年至多6小時。
備註:此為鼓勵裁判於賽會中學習實務經驗,提升執法品質;為健全裁判整體素質提升,仍應參與學、術科型專業進修課程,故上述賽事每人抵免時數上限為1年至多6小時,4年至多24小時。
十、裁判證補(換)發
(一) 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二) 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再行參加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裁判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核發。
十一、 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函送中華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一)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 取得裁判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
(三)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十二、 其他事項
(一) 各級裁判講習會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二)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三) 本會將配合中華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四)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三、 本計畫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中華體總審核並轉送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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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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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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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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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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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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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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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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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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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C級鐵人三項運動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鐵人三項運動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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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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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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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B級鐵人三項運動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鐵人三項運動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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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前一級證照上所示發證日期起算,至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需滿規定年限。
註2:依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於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年滿18歲以上,並具備表列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之一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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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科目
|
C級裁判
|
B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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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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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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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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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國家體育政策
|
2
|
2
|
2
|
小計
|
3
|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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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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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職責及素養
|
1
|
1
|
1
|
裁判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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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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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心理學
|
|
|
|
小計
|
1
|
1
|
1
|
專項課程
|
專項英文術語
|
2
|
2
|
2
|
專項運動規則
|
2
|
2
|
2
|
專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2
|
2
|
2
|
專項運動執法(自由車定點)
|
1
|
1
|
1
|
專項運動執法(自由車驗車/輪車)
|
2
|
2
|
2
|
專項運動執法(轉換區/處罰區/補給區)
|
2
|
2
|
2
|
專項運動計時記錄法
|
1
|
1
|
1
|
小計
|
12
|
12
|
12
|
學科合計
|
16
|
16
|
16
|
術
科
|
專項裁判實務(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
8
|
16
|
24
|
術科合計
|
8
|
16
|
24
|
總計時數
|
24
|
32
|
40
|
學科測驗(分)
|
70
|
80
|
85
|
術科測驗(分)
|
70
|
80
|
85
|
及格標準(分)
|
70
|
80
|
85
|
備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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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 申請檢定者,須完成各級裁判講習會應完成之課程時數後,使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課程時數,如表所示。
三、 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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