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114年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計畫經教育部114年2月12日臺教授體字第1140004243號函備查
一、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辦理。
二、 目的: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鐵人三項運動裁判授證制度,精進裁判培訓品質,並提升裁判專業素養,以培育更多裁判人才,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三、 本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四、 實施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五、 實施方式:
(一)各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申請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舉辦前30日,依本計畫研擬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場次之申辦計畫,並函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備查。
(二)各場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案
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之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報中華體總備查。
(三)辦理單位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及測驗均應由本會辦理,惟C級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鐵人三項運動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四)辦理場次
1.C級裁判講習會3場
2.B級裁判講習會2場
3.A級裁判講習會2場
4.國際裁判講習會1場
5.專業進修課程8場。
6.活動時間、地點及報名人數,如附件二、附件三。
(五)講習會課程
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及術科,其課程科目、時數與通過標準,如附件四。
(六)講習會時數
申請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各級裁判講習會,經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完成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時數後,始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測驗方式與通過標準,如附件五,講習會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1.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2.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3.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4.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缺席達1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
(七)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且無「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本計畫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核發裁判證。
六、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一)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所定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七、 申請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交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本計畫第三條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個月內(註1)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四)參加身分屬「原持有證照級別逾期未換發而失效者」,應檢附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證明文件。
(五)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證照補(換)發及成績複查之收費標準,如附件六。
註1:最近一個月內係指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報名日期與其所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開立日期間距為一個月以內。
八、 成績複查
(一)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7日內向本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二)本會將於成績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15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九、 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一)本會各級裁判人數:(統計至113年12月31日止)
1.C級裁判:2188人。
2.B級裁判:562人。
3.A級裁判:194人。
(二)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三)前項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本會辦理之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時數。
2.亞洲鐵人三項運動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會時數。
3.國際鐵人三項運動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會時數。
4.經本會認可其它體育團體辦理相關課程時數:
(1)教育部體育署或各地方政府辦理之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相關課程。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等相關課程。
(3)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裁判增能進修研習會等相關課程。
(4)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體育事務人才培訓營等相關課程。
(5)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認列課程表如附件七)。
(6)臺北e大(認列課程表如附件八)。
5.持有本會核發各級裁判證且於本會認可賽事擔任裁判者,得依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如附件九。
十、 裁判證補(換)發
(一)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二)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本計畫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再行參加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裁判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十一、 國際裁判證換證
(一)未持有本會裁判證且取得國外裁判證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予以換發為本會裁判證,如附件十。
(二)持有國外裁判證且換發為本會裁判證者,若經國外裁判證核發單位判處停權或註銷時,本會得註銷該員裁判證。
十二、 其它事項
(一)持有裁判證人員,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所定情形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函送中華體總備查。
(二)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三)本會將配合中華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十三、 本計畫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中華體總審查,經審查通過再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一覽表
級別
|
參加資格
|
C級裁判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
|
B級裁判
|
取得C級裁判證2年(註1)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
A級裁判
|
取得B級裁判證3年(註1)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
Level 1
|
取得C級裁判證,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
註1:自前一級別發證日期起計至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需符合規定之年限。
註2:申請各級裁判資格檢定者,應於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年滿18歲以上,並具備表列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之一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時程表
編號
|
級別
|
時間
|
地點
|
報名人數
|
1
|
A
|
學科:2月8、9日
術科:3月13~15日
|
學科:台北市
術科:台南市
|
10
|
2
|
B
|
學科:2月8、9日
術科:3月14、15日
|
學科:台北市
術科:台南市
|
20
|
3
|
C
|
學科:2月8、9日
術科:3月15日
|
學科:台北市
術科:台南市
|
25
|
4
|
A
|
學科:3月22、23日
術科:3月28~30日
|
學科:宜蘭縣
術科:宜蘭縣
|
20
|
5
|
B
|
學科:3月22、23日
術科:3月29、30日
|
學科:宜蘭縣
術科:宜蘭縣
|
20
|
6
|
C
|
學科:3月22、23日
術科:3月30日
|
學科:宜蘭縣
術科:宜蘭縣
|
25
|
7
|
Level 1
|
學科:8月23、24日
術科:9月25~27日
|
學科:宜蘭縣
術科:宜蘭縣
|
25
|
8
|
C
|
學科:9月6、7日
術科:9月27日
|
學科:台北市
術科:宜蘭縣
|
25
|
9
|
依各地區委員會需求加開場次
|
本表僅為暫定時程表,實際時程以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各場講習會實施計畫為主。
|
附件三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裁判專業進修課程時程表
編號
|
時間
|
地點
|
報名人數
|
1
|
2月8日
|
台北市
|
20
|
2
|
2月9日
|
台北市
|
20
|
3
|
3月14日
|
台南市
|
20
|
4
|
9月6日
|
台北市
|
20
|
5
|
9月7日
|
台北市
|
20
|
6
|
8月23日
(此為國際研習營,限持World Triathlon裁判證之裁判參加)
|
台北市
|
20
|
7
|
8月24日
(此為國際研習營,限持World Triathlon裁判證之裁判參加
|
台北市
|
20
|
8
|
9月25日
|
宜蘭縣
|
20
|
9
|
依各地區委員會需求加開場次
|
本表僅為暫定時程表,實際時程請以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備查各場專業進修課程實施計畫為主。
|
附件四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時數配當表
課程科目
|
C級
|
B級
|
A級
|
學
科
|
通識課程
|
性別平等教育
|
1
|
1
|
1
|
歷史沿革與發展概況
|
1
|
1
|
1
|
CPR急救實務操作
|
|
|
|
小計
|
2
|
2
|
2
|
專業課程
|
裁判職責及素養
|
1
|
1
|
1
|
裁判倫理
|
|
|
|
裁判心理學
|
|
|
|
小計
|
1
|
1
|
1
|
專項課程
|
鐵人三項運動裁判術語
|
|
|
|
鐵人三項運動賽會組織架構
|
|
|
|
技術課程(處罰.處罰區)
|
1
|
1
|
1
|
技術課程(技術會議.檢錄.驗車)
|
2
|
2
|
2
|
技術課程(運動員進場.游泳.轉換區)
|
2
|
2
|
2
|
技術課程(自由車.供輪站.記圈.套圈)
|
2
|
2
|
2
|
技術課程(路跑.供水站)
|
1
|
1
|
1
|
技術課程(終點.成績.申訴)
|
2
|
2
|
2
|
技術課程(頒獎.禁藥程序)
|
1
|
1
|
1
|
鐵人三項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
2
|
2
|
2
|
小計
|
13
|
13
|
13
|
合計
|
16
|
16
|
16
|
術
科
|
專項課程
|
裁判實務操作(技術操作)
|
8
|
16
|
24
|
合計
|
8
|
16
|
24
|
總計
|
24
|
32
|
40
|
附件五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測驗方式
類別
|
C級裁判
|
B級裁判
|
A級裁判
|
學科
測驗項目
(50%)
|
選擇題、簡答題
(課程科目)
|
選擇題、簡答題
(課程科目)
|
選擇題、簡答題
(課程科目)
|
術科
測驗項目
(50%)
|
技術操作
|
技術操作
|
技術操作
|
講習會
通過標準
|
1.學科需達70分
2.學術科合併成績達70分
|
1.學科需達80分
2.學術科合併成績達80分
|
1.學科需達85分
2.學術科合併成績達85分
|
附件六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各項業務收費標準
項目
|
費用
|
Level 1裁判講習會
|
新臺幣4000元整
|
A級裁判講習會
|
新臺幣3000元整
|
B級裁判講習會
|
新臺幣2000元整
|
C級裁判講習會
|
新臺幣1600元整
|
專業進修課程
|
新臺幣800元整
|
補(換)發證照
|
新臺幣600元整
|
成績複查
|
新臺幣300元整
|
附件七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認列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一覽表
附件八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認列臺北e大課程一覽表
附件九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認列賽會執法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一覽表
類型
|
賽事名稱
|
抵免時數
|
國際賽事
|
擔任國際鐵三項聯盟所舉辦之賽事執法
|
6
|
擔任國際奧會亞洲奧會所舉辦之賽事執法
|
6
|
國內賽事
|
擔任本會所舉辦之賽事執法
|
4
|
擔任全國運動會之賽事執法
|
4
|
擔任世界壯年運動會之賽事執法
|
4
|
說明
|
依據「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認列賽會帶隊(執法)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原則性指引」,每人抵免時數上限為每年至多6小時、4年至多24小時。
|
附件十
中華民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國外裁判證換證對照表
國外裁判證級別
|
本會裁判證級別
|
Level-1
|
A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