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辦理專業進修時數認列及抵免列表
一、 依教育部業於 111 年 1 月 10 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第 9 條之 1、第 10 條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 9 條、 第 9 條之 1、第 10 條(下稱教練、裁判辦法),其修正重點包括因特定事由展延新制教練(裁 判)證有效期間之規定、持有舊制教練(裁判)證人員以過渡至新制教練(裁判)證制度做效 期一致性規範
二、 111 年至 114 年期間,未依每年至少 6 小時與 4 年累積 48 小時進修者,舊證將失其效力。
三、 綜合以上述要點未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換發為新制教練(裁判)證或未依每年至少 6 小時 與 4 年累積 48 小時進修者
四、 可抵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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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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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辦理學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亞洲總會(AST)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國際總會(WT)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經本會認可之其它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各級政府轄下體育運動相關單位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3)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4)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5)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6)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7)e等公務員數位學習平臺
(8)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
(9)其它(各縣市政府認定核可的數位平台)
5.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教練者,依據以下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
(1) 擔任本會組團代表隊參加國際賽事之帶隊教練
(2) 擔任奧、亞運及國際總會各級錦標賽帶隊教練
折抵上限 4 年總計 24 小時,每年僅能折抵 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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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辦理學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亞洲總會(AST)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國際總會(WT)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經本會認可之其它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各級政府轄下體育運動相關單位
(2)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3)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4)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5)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6)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7)e等公務員數位學習平臺
(8)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
(9)其它(各縣市政府認定核可的數位平台)
5.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裁判者,依據以下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
(1) 全國運動會
(2) 本會主辦及規則指導之賽事如:全國錦標賽、世界壯年運動會、世界大學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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