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80042329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
培(集)訓隊教練、選手管理辦法
壹、目的:
本會為落實培(集)訓功能、提昇訓練績效,爭取國際比賽佳績,特訂本辦法。
貳、適用對象:
經本會遴選核定之培(集)訓隊教練人員(含總教練、教練、訓練員)與選手(含陪練員),參加國外移地訓練亦遵守本會「代表人員參加國際賽事、移訓管理辦法」。
參、人員報到:
一、參加培(集)訓之教練人員與選手應於規定期限向指定地點辦理報到事宜。
二、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而無法如期報到時,應儘速通知本會,並提出相關證明,經同意後始得延期補行報到,否則取消資格。
肆、生活管理:
一、所有人員應遵守各訓練中心或訓練站之相關規定。
二、教練人員秉持道德,確實做到生活嚴謹、言行合度,對於選手之生活與學業確實負起管理與輔導責任。
三、選手應遵守團體規律、重視個人形象,並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指導。
伍、請假:
一、舉凡公、事、病假均須執行教練同意認定,否則不予同意。
二、公假須由所屬單位或學校提具相關資料送本會同意後辦理。
三、申請三日以上事假, 應向執行教練提出並經本會同意後辦理。
四、申請三日以內之事假,得由執行教練同意後辦理,惟須提報本會知照。
以上均須請假人填具國訓中心請假單並檢附相關證明始得辦理。
五、國外培(集)訓期間不得請假。
陸、獎勵:
一、訓練成果優異,比賽成績符合獎勵條件者,由本會依相關辦法規定申請敘獎。
二、教練人員在訓練期間負責盡職,經評定成果卓著者,得由本會酌予獎勵。
三、選手在訓練期間,成績顯著進步,或如其達成預定目標,或在比賽中表現優異,得由教練提報本會酌予獎勵。
柒、懲罰:
一、教練人員如有下列情事發生時,本會得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結果,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一)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二)未按訓練計畫執行任務,致績效不彰者。
(三)行為不檢、違法或有嚴重影響鐵人三項運動形象或破壞團體名譽等情事者。
(四)無故不參加本會舉辦之教練講習會及相關培(集)訓會議者。
(五)擅離職守或不接受督(輔)導,推諉瀆職者。
(六)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利圖私者。
(七)選手嚴重違法或使用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負責輔導之教練須受連帶處分。
(八)違反「國家代表隊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選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退訓處分外,本會得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並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執行。
(一)未按規定期限前往指定地點報到並參加培(集)訓者。
(二)獲選國家代表隊卻無故放棄代表參賽。
(三)嚴重違法、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屬實者。
(四)無故不參加本會或所屬訓練中心安排之課業輔導及運科檢測者。
(五)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不服從教練及相關人員輔導者。
(六)未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擅自離營者。
(七)行為不檢、違法或有破壞團體和諧等情事發生者。
(八)變賣或使用公家器材設備營利圖私者。
(九) 培(集)訓期間私自參加未經協會許可之賽事。
附則:
一、 教練人員、選手應全力配合經本會核定之督(輔)導相關單位人員執行考核支援等作業,因故無法配合須以書面方式提前告知,本會核准前,仍應配合本會考核等作業。
二、 教練人員如辦理請辭,得以書面檢附辭呈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認可後簽准請職。在本會核准其辭職前,教練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三、 選手如辦理退訓者,得以書面檢附退訓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執行教練認可,轉請本會選訓委員會審議後退訓。本會核准其退訓前,應確實遵照訓練計畫實施訓練。
四、 教練人員、選手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時,本會得視情節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並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五、 申訴機制:被處分者如有異議應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送達本會,經本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捌、本辦法經教育部體育署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