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專區

標題 公告日期
運動員委員會選組織簡則(草案) 、 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實施原則(草案) 2026-04-29
運動員委員會參選登記連結(受理至115年5月7日下午5時) 2026-04-29
參選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2026-04-29

第9屆運動員委員會選舉通知及人數公告:
符合本會運動員委員會之選舉人總人數為49人,預計於115年5月23日辦理選舉,以官網公告及電子郵件通知選舉人相關投票通知,選舉人如需修正電子郵件,請點選連結登記
選舉人:2025-2026全國錦標賽菁英組選手皆有投票資格。

2026-04-29
參選人名冊 未公告
投票通知 未公告
投(開)票報告表、當選名單 未公告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實施原則(草案)

經○○○年○○月○○日第8屆第8次理事會會議通過

一、 選舉期限

(一) 本委員會選舉作業於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新任理、監事產生後2個月內辦理。

二、 本委員會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條件如下:

(一) 選舉人

1、 滿18歲。

2、 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

(1)參加2025-2026年全國鐵人三項錦標賽、2025年宜蘭亞洲盃菁英組選手。

(2)曾參加2025年世界鐵人三項錦標賽、亞洲鐵人三項錦標賽菁英組之選手

(二) 被選舉人:

1、 年滿18歲。

2、 於參選登記時,需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

(1)參加2025-2026年全國鐵人三項錦標賽、2025年宜蘭亞洲盃菁英組選手。

(2)曾參加2025年世界鐵人三項錦標賽、亞洲鐵人三項錦標賽菁英組或2026亞洲沙灘運動會本會代表隊選手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因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受禁賽處分,尚未期滿。

(2)受本會禁賽或停權處分,尚未期滿或復權。

三、 參選登記:參選者應於本會公告參選登記日起7日內,檢附符合前點規定資格之證明資料(如身分證影本及參賽證明影本等,於本會上班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附委託書至本會(地址完成登記,或郵寄至本會信箱,逾期不予受理。

四、 參選資格審查:由本會選務委員會於登記參選截止日次日起7日內完成資格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次日起3日內,將符合資格之候選人名冊公告於本會網站,同時得視需求請運動部協助公告。

五、 選舉作業:

(一) 本委員會選舉應於選舉日15日前通知選舉人參加,完成後於本會網站上公告已通知選舉人及選舉人總人數之相關訊息,並由本會指定辦理本委員會選舉之選務人員。

(二) 本委員會選舉由符合資格之全體選舉人採現場投票,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其限制連記數額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三) 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四) 採現場投票者,選舉人不能親自參加投票,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選舉人代為投票,並行使其權利。一人僅能接受一選舉人之委託。

六、 選舉結果:

(一) 開票應由本會選務委員會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指定之人員召集或主持之。

(二) 開票結果依得票數高低排序(最後一席次如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並依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確認當選席次及候補人員。

(三) 開票結果如任一性別當選人不足,應將任一性別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以得票較多之任一性別候選人,依序當選。

(四) 選舉結果及當選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送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報運動部備查。

七、 附則:

(一) 如無人登記參選、參選人數不足時,依下列規定辧理:

1、 無人登記參選:全數委員由理事長推薦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2、 參選人數不足:完成登記參選程序且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均列為當選人,不足名額由理事長推薦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二) 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本會選務委員會成員,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三) 如有未盡事宜,參考國民體育法、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實施原則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報運動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運動員委員會選舉實施原則(草案)

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二、本委員會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條件如下:

()選舉人

1、年滿18歲。

2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

(1)本會認定之國際賽事之選手。參加2025-2026年全國錦標賽、2025年宜蘭亞洲盃菁英組選手。

(2)曾參加2025年世錦賽菁英組、亞錦賽菁英組或2026亞沙運選手。

 

()被選舉人:

1、年滿18歲。

2、於參選登記時,需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

(1)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世界大學運動會之培訓隊選手。

(2)參加近一屆或近一年本會舉辦鐵人三項運動賽事或最優級組賽事之選手。

(3)曾參加近一屆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之選手。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1)因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範受禁賽處分,尚未期滿。

(2)受本會禁賽或停權處分,尚未期滿或復權。

二、本委員會選舉人與被選舉人資格條件如下:

()選舉人

1、年滿18歲。

2於選舉人名冊公告前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得視規劃選舉推動狀況參採)

(1)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世界大學運動會之培訓隊選手。

(2)參加近一屆或近一年本會舉辦鐵人三項運動賽事或最優級組賽事之選手。

(3)曾參加近一屆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國際賽事之選手。(部分運動項目得視實際業務推動狀況調整)

()被選舉人:

1、年滿18歲。

2、於參選登記時符合下列身分之一者:

(1)近一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世界大學運動會之培訓隊選手。

(2)參加近一屆或近一年本會舉辦鐵人三項運動賽事或最優級組賽事之選手。

(3)曾參加近一屆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之選手。(部分運動項目得視實際業務推動狀況調整)

一、  為維護選舉人個人隱私,不公告選舉人名冊,爰刪除「於選舉人名冊公告前」並酌修文字。

二、  已於1141111日「運動員委員會選舉作業說明會」說明個案(如冬季運動種類)適用情形,爰刪除「 (得視規劃選舉推動狀況參採) 」、「(部分運動項目得視實際業務推動狀況調整) 」文字。

三、  考量選舉產生之委員應有正面性,故新增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並酌修文字。

 

五、選舉作業:

()本委員會選舉應於選舉日15日前通知選舉人參加,完成後於本會網站上公告已通知選舉人及選舉人總人數之相關訊息,並由本會指定辦理本委員會選舉之選務人員。

()本委員會選舉由符合資格之全體選舉人採現場投票,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其限制連記數額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採現場投票者,選舉人不能親自參加投票,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選舉人代為投票,並行使其權利。一人僅能接受一選舉人之委託。

五、 選舉作業:

() 本委員會選舉應於選舉日15日前通知選舉人參加,並由本會指定辦理本委員會選舉之選務人員。

() 本委員會選舉由符合資格之全體選舉人採現場投票。

() 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如前項選舉方式係參考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採現場投票或通訊投票者,加註此點)

() 採現場投票者,選舉人不能親自參加投票,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選舉人代為投票,並行使其權利。一人僅能接受一選舉人之委託。

為明確說明運動員委員會委員之選舉作業流程中公告內容以及投票方式,故新增文字補充說明。

七、附則:

()如無人登記參選參選人數不足時,依下列規定辧理:

1、無人登記參選:全數委員由理事長推薦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2、參選人數不足:完成登記參選程序且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均列為當選人,不足名額由理事長推薦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本會選務委員會成員,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如有未盡事宜,參考國民體育法、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 附則:

() 如無人登記參選參選人數不足或任一性別席次未足三分之一時,依下列規定辧理:

1 無人登記參選:全數委員由理事長推薦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2 參選人數不足:完成登記參選程序且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均列為當選人,不足名額由理事長推薦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3 任一性別席次未足三分之一:不足席次由理事長推薦其他符合被選舉人資格之任一性別者,經理事會會議通過。

() 所有登記參選者,不得擔任本會選務委員會成員,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 如有未盡事宜,參考國民體育法、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本會章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考量附則中參選人數不足與任一性別席次不足條件已於組織簡則中規定,爰刪除之規定,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