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照展延規定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1. 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下稱教練裁判辦法),其修正重點包括因特定事由展延新制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之規定、持有舊制教練(裁判)證人員以過渡至新制教練(裁判)證制度做效期一致性規範。
2. 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疫情,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新制教練(裁判)證,若證照為協會核發者,教練(裁判)證者,其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並於此期間依教練裁判辦法規定完成專業進修時數。
3. 111年至114年期間,未依每年至少6小時與4年累積48小時進修者,舊證將失其效力。
4.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1)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2)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響持證者權益。(3)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


綜合以上法規說明:

 
  1. 107年5月30日前所核發之各級證照(簡稱舊證),效期尚在111年1月10日後者,其效期將自動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 107年5月31日之後考取各級證照者,其效期將自動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
  3. 上述效期之外,效期逾期者,請原級重考。
  4. 證照核發之有效期間為4年;每年至少完成6小時增能研習課程,4年累計達48小時(111-112年不受其限制),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期間,得持專業進修課程時數證明及$600向本會申請證照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1. 本會辦理教練/裁判增能研習課程詳如官網,有興趣者可自行報名參加
 
本會認列進修課程如下:
http://www.ctta.org.tw/tw/referee_coach/index.aspx?kind=32


本會開設進修課程如下:
http://www.ctta.org.tw/tw/referee_coach/index.aspx?kind=21
http://www.ctta.org.tw/tw/referee_coach/index.aspx?kind=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