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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展延規定
依據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1. 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10日發布修正「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與「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第10條(下稱教練裁判辦法),其修正重點包括因特定事由展延新制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之規定、持有舊制教練(裁判)證人員以過渡至新制教練(裁判)證制度做效期一致性規範。
2. 教育部業於111年1月20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性肺炎疫情,持有特定體育團體發給之各級新制教練(裁判)證,若證照為協會核發者,教練(裁判)證者,其效期統一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並於此期間依教練裁判辦法規定完成專業進修時數。
3. 111年至114年期間,未依每年至少6小時與4年累積48小時進修者,舊證將失其效力。
4.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1)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教育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2)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響持證者權益。(3)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
綜合以上法規說明:
- 107年5月30日前所核發之各級證照(簡稱舊證),效期尚在111年1月10日後者,其效期將自動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
- 107年5月31日之後考取各級證照者,其效期將自動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
- 上述效期之外,效期逾期者,請原級重考。
- 證照核發之有效期間為4年;每年至少完成6小時增能研習課程,4年累計達48小時(111-112年不受其限制),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期間,得持專業進修課程時數證明及$600向本會申請證照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 本會辦理教練/裁判增能研習課程詳如官網,有興趣者可自行報名參加
本會認列進修課程如下:
http://www.ctta.org.tw/tw/referee_coach/index.aspx?kind=32
本會開設進修課程如下:
http://www.ctta.org.tw/tw/referee_coach/index.aspx?kind=21
http://www.ctta.org.tw/tw/referee_coach/index.aspx?kind=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