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說明

選手參賽注意事項
⒈ 選手有義務注意自身安全並維護他人安全,如因個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或損害時,須負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⒉ 選手在競賽中,必須遵循競賽路線前進。游泳項目沿水道線前進,且須繞過轉彎點,如違規穿越水道線即取消比賽資格。
⒊ 請自行評估身體狀況,不可勉強參賽,賽前24小時必須充分休息,賽前2小時飲食完畢。
⒋ 下水前,請按梯次號碼集合並配戴大會發給的泳帽,依照裁判引導迅速就位。
⒌ 競賽時,禁用MP3、耳機等,並請保持警覺,注意路況、車輛、人員、動物以策安全。


選手競賽說明

標準賽、標準接力、半程賽、半程接力、騎跑兩項:
⒈ 選手請將晶片戴在『左腳』腳踝上。
游泳時選手如身體不適,請取下泳帽揮舞,或抱著浮球待援。如果身邊有需要協助的選手請伸出援手,等待救生員處理。
( Please swing your swimming cap or hold the nearest floating ball when your body feels weak or ill. Then please waiting the life guard coming.)
為維護他人安全,前50公尺必須使用捷泳(自由式)前進,禁用蛙式。50公尺以後,使用蛙式的選手請靠外側。
⒋ 轉換區內不准騎車,安全帽戴妥後再牽車至轉換區外的「上、下車處」上、下車,完成自由車競賽回到轉換區,車輛放好後再脫帽。
⒌ 自由車比賽道路較窄、坡度較大,有幾處彎道,視線不佳,請選手放慢速度且「不得超越中心線」,請注意自己及他人安全。
( The bike road very narrow and slope is steep and many curves which bring out poor sight. In case of self and others safety please slows down your speed and never across the road central line.)
⒍ 為維護選手競賽安全,自由車水壺架上嚴禁放置「礦泉水瓶」,以防掉落造成他人危險。
⒎ 選手完成比賽後,憑晶片至轉換區領車。
⒏ 選手必須聽從裁判指揮,如違反競賽規程,裁判有權取消比賽資格。
⒐ 選手有完全瞭解競賽路線之義務。
⒑ 選手如身體不適,有主動提出退賽之義務。
⒒ 選手如未依照大會指定時間內完成,大會得中止其比賽以策安全。

標準賽&接力:

  • 游泳2圈(1500公尺)
  • 自由車4圈,不取信物,採晶片感應計圈。
  • 路跑4圈4個信物,取信物時必須放慢速度,回到終點時由裁判驗收,信物不足者將不計成績。
  • 接力時以「晶片」交接給下一棒選手。
 半程賽&半程接力:
  • 游泳1圈(750公尺)
  • 自由車2圈,不取信物,採晶片感應計圈。
  • 路跑2圈2個信物,取信物時必須放慢速度,回到終點時由裁判驗收,信物不足者將不計成績。
騎跑兩項(Run→Bike→Run):
  • 路跑2圈2個信物,取信物時必須放慢速度。
  • 自由車2圈,不取信物,採晶片感應計圈。
  • 路跑2圈2個信物,取信物時必須放慢速度,回到終點時由裁判驗收,信物不足者將不計成績(共4個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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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 賽 規 則

一、通則:
⒈ 選手於活動期間,須確實遵守大會之規定與安排。
⒉ 不得服用藥物、興奮劑及酒類參賽,經大會發現得取消其資格或令其接受檢驗。
⒊ 如選手明顯不適合參賽,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
⒋ 競賽時,選手不得有妨礙他人之行為,違者裁判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⒌ 大會提供之號碼布、泳帽(小鐵人需自備)、標誌,選手須按規定配戴,不得私自變造。
⒍ 競賽當天如天氣或環境不良,有礙安全時,大會得變更賽程或中止比賽。
⒎ 棄權或被判喪失資格的選手,雖然體能復原或情況好轉,均不得繼續比賽。
⒏ 選手由大會設立之供水站及醫療站提供支援,禁止伴遊、伴騎、伴跑或私下提供選手食物、飲料,亦不得觸摸他人之自由車或用具。
⒐ 選手完成之競賽時間包括轉換時間。
⒑ 未盡事宜以大會「仲裁委員會」之決議為依據增補或修訂。
二、游泳項目
⒈ 選手(小鐵人除外)須戴大會提供之泳帽。
⒉ 剛下水起游時,人數眾多且間隔較小,選手須特別注意自身安全,保持距離,以免造成傷害。
⒊ 不得穿戴任何助游之裝備,非浮標組不得穿戴具浮力之裝備(小鐵人除外)。
⒋ 選手應在指定位置貼上選手號碼,直到比賽結束。
⒌ 浮標或繩子可供短暫休息,但不得利用其前進。
⒍ 超越前方選手時,必須在不影響對方的情況下,從兩側超越。
⒎ 賽前集合時須準時到場,並聽從發令員的指揮。
三、自由車項目
⒈ 自由車及安全帽必須依大會規定位置佩戴號碼參賽。
⒉ 無安全帽不得參加比賽。
⒊ 須驗車之組別,賽前車檢不合格者不得參賽
⒋ 自由車比賽時,不可裸露上身,否則取消資格。
⒌ 如自由車故障須自行修理,且不得向他人借用工具或零件。
⒍ 競賽時,嚴禁選手平行或成群集結行進,應保持安全距離。
⒎ 比賽途中不得更換自由車。
⒏ 若因車輛損壞,不能繼續騎行時,選手可在不受外力協助下,推車或扛車回到轉換區。
⒐ 超車時應保持右側1.5公尺以上間隔,迅速超越,在15秒內無法超越者,應自動回復原位,不得平行;被超越者不得以蛇行阻礙他人超越。
⒑ 不得借助外力進行比賽,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⒒ 抵達終點時,選手須將自由車放置於自己的位置,始得進行路跑賽。
四、路跑項目
⒈選手須佩戴大會發給之號碼布於胸前,直至路跑完畢為止,無號碼布者不得參賽。
⒉選手不得借助其他動力前進,違者取消資格。
⒊比賽中不得衝撞或阻擋其他選手,違者取消資格。
⒋比賽時,不得裸露上身或拉下比賽服上半部,否則取消資格。
⒌身體不適或體力不支時,可向裁判提出棄權,並由裁判取下晶片,中止參賽。
五、申訴
⒈ 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⒉ 申訴程序:選手如需提出申訴,得以書面方式並簽名後,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且以仲裁委員之決議為終結。提出申訴書時,須繳保證金新台幣3000整,仲裁委員會若確認其申訴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有關競賽發生之問題,選手除當場得口頭申訴外,並依規定在30分鐘內補齊書面申訴正式手續,各項競賽進行中,選手不得當場質問裁判。